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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修订出台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改革网福州1月2日讯(记者 武艳杰)2日,记者从福建省发改委获悉,福建省日前对原《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2月27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实施主体、新增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定义表述、重新界定人员薪酬、对修理费及动力消耗量进行了重新规定。明确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提供客运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同时明确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是政府制定出租汽车运价的基本依据。

《办法》对人员薪酬的范围和费用项目作了明确的界定,明确驾驶员薪酬包括出租车驾驶员获得的货币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同时,对出租车修理费按不超过购车款的15%核定,同时明确规定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车辆事故修理费不得计入出租车修理费。对出租车以外固定资产修理费按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实行上限控制。规定出租车各车型平均百公里动力消耗量一般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机动车辆百公里动力消耗量的1.1倍。

《办法》分为总则、定价成本构成、定价成本核定、附则四个章节,共30条。对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和成本监审内涵进行界定,确定开展成本监审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明确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构成由主营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构成,并分别界定了主营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内涵和范围。明确了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对职工薪酬、出租车及出租车以外的固定资产原值核算及折旧、修理费、财务费用、业务招待费等主要成本费用指标规定了具体的审核标准,并明确9种不得计入出租车运价定价成本的情形等。


编辑:福建价格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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