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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高考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

省教育厅:

  你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省教育考试院申请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费的函》(闽教财函〔2021〕1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9〕5号)有关规定,鉴于我省高考考试改为“3+1+2”模式,经研究,现就我省高考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制定我省高考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40元,合计每生240元。

  二、考试费已包含考生报名时的摄像、信息采集、考试成绩发放以及报名和考试过程中的全部费用,收费单位不得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函自2021年6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由你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九条要求,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闽价费〔2018〕364号)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编辑:福建价格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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