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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问题的函

 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政办〔2019〕51号)精神,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现就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

  二、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包括拖车费和吊车费两大类,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收费标准,允许执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下浮。

  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含其委托的救援服务单位)接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就近拖离高速公路

  可以向当事人收取清障费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将违章停放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

  四、救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救援服务单位作业前,应与当事人签订协议(当事人因受伤或死亡等情况不在现场除外),协议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施救时间、施救地点、施救车吨位、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监督电话等,并向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五、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凡涉及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政策,一律以本函为准。

  附件:

  1.福建省高速公路清障拖车收费标准表

  2.福建省高速公路清障吊车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编辑:福建价格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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