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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网:福建重新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7种情形免征补偿费

 改革网福州72日讯(记者 武艳杰) 记者从福建省发改委获悉,日前,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财政厅发文就重新制定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进行明确,确定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设施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等7种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07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通知强调,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进行治理,不进行治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执行。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规定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25元计征。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7种免征水土保持补偿的情形具体为: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军事设施的;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编辑:福建价格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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