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报讯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从健全工作格局、完善平台建设、加强组织实施等方面促进价格争议调解和诉讼制度有机衔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纠纷解决需求。
《意见》明确,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
《意见》指出,要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价格争议纠纷,建立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范高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体系,提供价格争议化解公共服务,构建调解和诉讼制度有机衔接的价格争议纠纷化解体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意见》要求,深入开展价格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应当畅通调解渠道,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形式多样、层次分明的调解网络。对于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价格争议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可以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事纠纷;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中涉及价格争议的,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或开展委派、委托调解。
《意见》强调,完善价格争议纠纷平台对接制度,各部门要加强与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的沟通对接,开展联合调解、协助调解、委托移交调解,建立重大疑难事项专家会商制度,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共同化解价格争议纠纷。完善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制度,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与价格争议预防化解深度融合,提升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完善价格争议纠纷化解诉调对接制度,建立健全纠纷解决告知程序,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价格争议纠纷。强化价格争议纠纷化解司法保障作用,价格认定机构或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丁 南 武艳杰)来源:2020.10.30中国改革报3版
编辑:福建价格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