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04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合理制定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各地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尚未制定配气价格的,要于2020年底前制定并对外公布;已制定配气价格的,要根据市场形势和配送气量变化情况,原则上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调整后的配气价格水平不高于上一周期,准许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降低。
二、严格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各地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闽价成〔2018〕100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开展定价成本监审。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严格对天然气配气企业的有效资产、准许成本等进行监审,进一步规范我省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整治涉企违规收费的通知》(闽市监〔2020〕167号)中的《福建省供电供气领域价格重点治理实施方案》的规定,组织力量,开展管道燃气价格检查,严肃查处不落实降价政策,强制服务、通过改变计价方式等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管道燃气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部署落实,有关落实情况和降价减负具体成效请于2020年11月20日前报省发改委(商价处)和市场监管局(价监处)。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编辑:福建价格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