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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三部门联合出台新规深入推进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

  改革网福州讯 为促进价格争议纠纷及时有效化解,不断提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公信力,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福建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开展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健全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完善多元化解平台建设,加强对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组织实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纠纷解决需求。

  《意见》要求,深入开展价格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应当畅通调解渠道,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形式多样、层次分明的调解网络。发生价格争议纠纷的,对于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价格争议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可以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事纠纷。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中涉及价格争议的,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或开展委派、委托调解。

  《意见》强调,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以建立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范高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体系,提供价格争议化解公共服务,构建调解和诉讼制度有机衔接的价格争议纠纷化解体系,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为目标,创新调解方式,建立健全平台对接制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制度、诉调对接制度,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组织实施。

  《意见》强调,加强对价格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特别是加强业务和技术层面的沟通、协调和对接。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保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传媒手段,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构筑多层次、立体化的宣传平台,使社会各界了解价格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工作。


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32号)和《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建立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范高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体系,促进价格争议调解和诉讼制度有机衔接,依法、公正、科学、高效化解价格争议纠纷,不断提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纠纷解决需求。

  (二)目标任务。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价格争议纠纷,建立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范高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体系,提供价格争议化解公共服务,构建调解和诉讼制度有机衔接的价格争议纠纷化解体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坚持调解自愿。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促进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三是坚持便民高效。合理布设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组织网络,灵活确定纠纷化解方式,提高调解工作效率,确保调解工作质量。四是坚持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工作。

  二、健全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一)明确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参与主体及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指导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及时调解因价格争议引发的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矛盾纠纷,建立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制度、工作程序、管理体制和各部门联动方式,促使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向着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发展价格争议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选聘价格争议专业人民调解员。指导建立健全价格争议纠纷受理、调解处理、结果反馈制度。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的衔接联动。推动律师、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在化解价格争议纠纷中有效发挥作用。

  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在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价格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部门、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切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二)确定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适用范围。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

  下列情形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1.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2.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3.属于刑事、行政执法案件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的;4.涉及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5.涉及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的;6.涉及品牌、质量等其他不适宜开展调解的价格争议纠纷。

  (三)畅通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渠道。行政调解。对于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价格争议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可以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事纠纷。

  司法调解。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中涉及价格争议的,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或开展委派、委托调解。

  三、完善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

  (一)完善价格争议纠纷平台对接制度。各部门要加强与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的沟通对接,开展联合调解、协助调解、委托移交调解,建立重大疑难事项专家会商制度,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共同化解价格争议纠纷。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诉非联动中心或诉调对接平台,加强与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的诉调对接。发展改革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可以在人民法院诉非联动中心设立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室。人民法院要会同司法行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站在化解价格争议纠纷中的作用。

  (二)完善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制度。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与价格争议预防化解深度融合,提升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大力推动开展在线调解,建设价格争议调解信息化平台,推动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对接,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全部线上汇聚,调解过程与诉讼程序的“无缝式”衔接,实现调解员菜单式选择和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方便当事人参与纠纷解决。积极运用司法大数据,共同对典型性、苗头性、普遍性价格争议案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前防控化解重大矛盾风险。

  (三)完善价格争议纠纷化解诉调对接制度。建立健全纠纷解决告知程序,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价格争议纠纷。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中涉及价格争议纠纷的,在登记立案前,经征询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派至相关价格争议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经委派、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也可申请撤诉。经委派、委托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或转入后续审判程序。推进落实调解前置程序、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和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促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四)强化价格争议纠纷化解司法保障作用。价格认定机构或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履行协议情况,可推送至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当事人就协议内容、效力、履行产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后委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四、加强对健全完善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加强对价格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特别是加强业务和技术层面的沟通、协调和对接。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沟通价格争议纠纷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探讨协商处理的办法和措施。对于发生群体性纠纷、重大案件可随时召开会议,及时进行通报反馈和应急处理。各部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衔接具体事务,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积极推动以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办法,确保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二)加强队伍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重视选聘熟悉价格政策和法律的人员作为人民调解员。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吸纳价格认定专业人员、人民调解员、行业调解员、律师、相关专家等担任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组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专家库。人民法院要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可以吸纳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沟通协调能力、熟悉价格政策和法律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也可以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具备条件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支热爱调解工作、熟练掌握价格法律法规、熟悉调解程序和方法的特邀调解员队伍。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提供师资支持。各方还可以通过典型案例研讨、安排调解员旁听庭审等方式,加强对审判人员、调解员的实务培训。

  (三)加强工作保障。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保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工作经费、专业人才聘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需要,保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进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支持培育相关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价格争议调解服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现代化传媒手段,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构筑多层次、立体化的宣传平台,使社会各界了解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要总结推广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引导市场主体理性维权,提高价格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认同度和公信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编辑:福建价格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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